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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车船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2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车船税适用税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一并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十日

湖北省车船税适用税额标准

税目 类型 计税单位 每年

税额 备注

载客汽车 大型(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等于20人) 每辆 540元

包括电车

中型(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 每辆 480元

小型(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等于9人) 每辆 420元

微型(车长小于等于35米,发动机汽缸总排量小于等于1升) 每辆 300元

载货汽车 按自重(整备质量)每吨 96元 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客货两用车、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按自重(整备质量)每吨 84元

摩托车 每辆 72元

船舶 净吨位小于或者等于200吨 按净吨位每吨 3元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2马力折合为净吨位1吨;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 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征收

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 按净吨位每吨 4元

净吨位2001吨至10000吨按净吨 按净吨位每吨 5元

净吨位10001吨及其以上 按净吨位每吨 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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