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车船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2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车船税适用税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一并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十日
湖北省车船税适用税额标准
税目 类型 计税单位 每年
税额 备注
载客汽车 大型(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等于20人) 每辆 540元
包括电车
中型(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 每辆 480元
小型(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等于9人) 每辆 420元
微型(车长小于等于35米,发动机汽缸总排量小于等于1升) 每辆 300元
载货汽车 按自重(整备质量)每吨 96元 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客货两用车、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按自重(整备质量)每吨 84元
摩托车 每辆 72元
船舶 净吨位小于或者等于200吨 按净吨位每吨 3元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2马力折合为净吨位1吨;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 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征收
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 按净吨位每吨 4元
净吨位2001吨至10000吨按净吨 按净吨位每吨 5元
净吨位10001吨及其以上 按净吨位每吨 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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