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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宁波不发):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浙江省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详见附件2);

  (二)县级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组织章程;

  (四)申请前三年(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登记年限)的财务报告,注册会计(税务)师对申请前相应年度资金来源、使用情况、公益活动支出明细的审计报告;

  (五)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前相应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社会组织评估结论。

  二、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益性社会团体在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在申请表上出具意见后,将申请表及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报其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当地财政、税务部门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由登记管理机关(设区的市,由市民政局汇总后)将有关材料统一转交省民政厅;

  (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对初审通过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三)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联合发文公布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三、省民政厅受理各地上报申请材料截止期限为当年的10月底,逾期不予受理。各地受理公益性社会团体上报申请材料的期限由各地自行规定。

  四、各级民政部门在对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年度检查、评估后,应当在做出结论之日起1个月内将相关结论通报当地财政、税务部门,属于《通知》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同时报告省民政厅,并由省民政厅在20个工作日内告知省级财政、税务部门。

  各级税务部门查实公益性社会团体存在逃避缴纳税款行为或为他人逃避缴纳税款提供便利的,应当在做出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同时通报当地财政、民政部门和省国税局、地税局,并由省国税局、地税局在20个工作日内告知省财政、民政部门。

  五、住所地位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按宁波市制定的办法执行。

  六、在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提出申请并通过认定取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仍需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提出申请,对重新认定不合格的社会团体,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法补征其2008年度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的企业所得税。

  附件:1. 浙江省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略)

   2. 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活动支出明细表(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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