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及所辖各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外经贸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委(局),杭州高新区管委会: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商务部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