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通知
市级各预算单位:
根据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指标管理,规范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行为,现就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月度用款计划编报的问题用款计划是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依据。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宁波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甬财政库[2007]449号)规定,全面掌握本单位月度用款情况,合理编制用款计划,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上报。一般情况下,财政部门每月只下达一次用款计划,如遇特殊情况再另行商定。
二、关于预算单位之间财政性资金往来的问题1、预算单位之间因购买服务等费用性支出进行资金划转的,须在用款计划备注栏中注明具体用途,并标上"费用性支出". 2、下级预算单位按规定上缴上级预算单位的款项,须在用款计划备注栏中注明"上缴款",并通过以下科目核算:下级预算单位列"上缴上级支出",上级预算单位列"其他收入". 3、除上述两项外,预算单位之间其他财政性资金往来必须通过预算指标调整处理。其中,市级预算单位给县(市)、区预算单位的款项,由市级预算单位会同市财政部门发文分配,财政指标作相应的预算级次调整;市级预算单位给同级其他预算单位的,由该市级预算单位出具书面分配意见,市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通过财政指标调整予以解决。
三、关于现金管理的问题各预算单位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除符合规定使用现金外,单位之间发生经济往来必须通过银行进行转账。严格按照规定范围使用现金,积极推行公务卡改革,严禁通过零余额账户取现将现金转移至本单位其他账户,或用于调整科目等。
四、关于预算单位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划拨资金的问题因托收或其他特殊原因,预算单位确实需要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划拨资金的,须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并在用款计划备注栏中注明具体用途,且标上"归还托收资金"等内容。
望各预算单位加强财务管理,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财政业务部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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