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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意黄晓辉执业会计师行来我省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复函



黄晓辉执业会计师行:

  你所报送的关于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申请函及附件收悉。

  根据财政部《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94]财会协字第81号)、《〈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财会[2003]33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延长港澳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有效期的通知》(财会[2008]12号),同意你所接受香港Edge Global Holdings Limited的委托来我省宁波临时执行香港Edge Global Holdings Limited宁波代办处之审计业务,并颁发(浙财会)字外所临证第1号《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1份,有效期为2010年7月10日至2015年7月9日。

  附件:(浙财会)字外所临证第1号《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只发主送单位)(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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