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浙江省金华市民政局、金华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婺城区、金东区、开发区民政局(社会发展局)、财政局:

  为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金政发[2010]24号)以及《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金政发[2006]59号)精神,现将2010年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如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现行的每人每月34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92元;农村居民从现行的每人每月204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36元。调整后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各区接到通知后,要立即着手,认真做好低保标准调整的有关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各司其职,开展全面调查,核实低保对象人数,尤其是要将现在享受的低保对象信息、及时、完整、准确地录入信息系统,使信息系统中的低保人数与实际享受人数相一致。要及时落实资金,确保低保救助金按时足额发放。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