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的通知



市级各有关单位,各区、县(市)、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的通知》、省人大常委会公布的《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收费审验工作的意见》和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规程〉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开展2013年度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

  (一)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

  (二)开展有偿服务的事业单位和非企业组织。

  二、年审内容

  (一)是否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出台的各项清费减负政策;

  (二)是否按规定对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公示;

  (三)是否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实施收费;

  (四)收费单位是否及时申领《收费许可证》和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实行亮证收费;

  (五)收费单位的收入、支出情况,收费收入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存财政专户或国库;重点审核收费支出是否合法合理。

  (六)是否严格执行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收费票据和按规定的项目填写;

  (七)其它需要审验的内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区、县(市)价格部门、财政部门应对收费单位实行重点年审:

  1、国家省、市取消、暂停和降低收费执行情况,小微企业各项优惠收费政策的落实情况;

  2、社会反响强烈的民生收费;

  3、收费项目多、收费金额大的;

  4、上一年度年审发现违规收费行为的。

  三、时间安排

  全市收费年审工作从2014年2月25日开始至5月25日结束。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3月5日前为宣传发动和收费单位自查阶段;3月5日至5月上旬为年审实施和整改建制阶段;5月中旬为总结建档和收费统计分析阶段。收费年审采取集中年审、重点年审和下审一级等方法,通过加强年审力度,切实规范收费行为,巩固清费减负成果。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确保年审工作有序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是检查收费单位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加强收费动态管理,强化收费事后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各部门领导要从深化清费治乱、促进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的高度来认识和重视收费年审工作,确定专人负责,确保本部门收费年审工作顺利开展。

  (二)强化督促和指导,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系统(本单位)收费年审工作的指导,督促各执收单位认真开展收费自查工作,并按要求填写《2013年度浙江省收费验审自查表》。填写时请注意以下事项:

  1、用黑颜色笔填写表中的空格(白)处相关内容,所有要素要填写齐全完整,没有的内容可填无;

  2、每个收费项目的年收费金额要分别填写于该收费项目之后的空格处,以便于统计汇总上报;

  3、每份表格都要加盖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要签字或盖章,填报人姓名和联系电话要填写清楚;

  4、各收费单位在填写“收费验审自查表”的同时,应上报一份上年度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的自查报告,自查报告的内容:一是本单位有哪些收费项目及收费依据;二是收费项目的执行情况如何;三是将上年度收费金额变动情况及原因说明。

  5、为提高工作效率,对市级各单位收费年审实行自查表网络下载。各单位应于2月25日——3月5日从杭州价格网(www.hzjg.gov.cn)登录“行政事业性收费验审”系统进行办理(联系人和电话:单筱俊85811395),同时市级各单位再将自查表一式三份(自查报告一份),加盖公章于3月5日前报送(邮寄或市府交换箱转送)市物价局行政事业性收费验审办公室。

  (三)积极配合,切实做好整改工作。各收费验审办公室要加强与业务主管部门的联系,在年审过程中坚持年审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向被审单位提供各类业务指导和政策咨询。被审单位应按要求提供《收费许可证》正、副本,《票据准购证》,2013年度收支明细帐、会计报表、缴存财政专户情况、票据存根联和记帐凭证等资料,积极配合收费年审,确保收费年审工作圆满完成。同时要认真做好整改工作,对收费年审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各单位应切实做好整改。对性质严重的,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年审人员应认真学习掌握有关收费政策,坚持原则,遵守纪律,清正廉洁。

  请各区、县(市)物价局于5月25日前上报年审统计分析材料和年审工作总结。市物价局行政事业性收费验审办公室地址:杭州市延安路484号(市府综合楼)2号楼5楼523室,邮编:310006,联系电话:0571―85172573,联系人:梅兴祥、朱利红。

                                             杭州市物价局
                                             杭州市财政局
                                             2014年2月19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