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59号)转发给你们,其中该文件的附件不发,详细内容见财政部门户网站(www.mof.gov.cn)“政务信息—政策发布”栏目,并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根据省政府《关于明确全省储备商品企业及其直属库名单的批复》(浙政函[2014]11号)精神,承担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浙江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等企业(名单详见附件1),可以按规定享受财税[2013]59号文件有关税收政策。
附件:1.经省政府批复的储备商品企业名单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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