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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二月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为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解决当前在生猪增值税征收中出现的擅自改变征税对象、征税环节、变相包税、摊派税收的问题,整顿和规范生猪增值税征收管理秩序,彻底杜绝假借生猪增值税名义乱收费行为,促进生猪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有关税收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生猪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生猪增值税征收主体

生猪增值税一律由各级国税机关及其所委托的代征单位负责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各级国税机关授权,不得以任何名义代征生猪增值税,更不得以生猪增值税的名义乱收费、乱摊派。

二、生猪增值税征税标准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己饲养的生猪免缴增值税,非农业生产者销售生猪应当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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