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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各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授权,经省政府第一百一十八次常务会议提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现将我省环境保护税(以下简称环保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具体执行标准通知如下:

  本省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中主要污染物(废气中的二氧化琉、氮氧化物,下同)和水中主要污染物(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下同)税额标准分为三档,应税大气中其他污染物(废气中除主要污染物外的所有污染物,下同)和水中其他污染物(污水中除主要污染物外的所有污染物,下同)执行统一标准。

  执行一档税额标准的区域:与北京相邻的13个县(市、区),分别是涞水县、涿鹿县、怀来县、赤城县、丰宁满族自治县、滦平县、三河市、涿州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香河县、廊坊市广阳区和安次区、固安县;雄安新区及相邻的12个县(市、区),分别是雄县、安新县、容域县以及永清县、霸州市、文安县、任丘市、高阳县、保定市竞秀区、莲池区、满城区、清苑区、徐水区、定兴县、高碑店市。税额标准为:大气中的主要污染物执行9.6元/当量,水中的主要污染物执行11.2元/当量;大气和水中的其他污染物分别执行4.8元/当量和5.6元/当量。

  执行二档税额标准的区域:石家庄、保定、廊坊和定州、辛集市(不含执行一档税额的区域税额标准为:大气中的主要污染物执行6元/当董,水中的主要污染物执行7元/当量,大气和水中的其他污染物分别执行4.8元/当量和5.6元/当董。

  执行三档税额标准的区域:唐山、秦皇岛、沧州、张家口、承德、衡水、邢台、邯郸市(不含执行一档、二档税额的区域)。税额标准为:大气污染物中的主要污染物和其他污染物均执行8元/当量;水污染物中的主要污染物和其他污染物均执行5.6元/当量。

  本省暂不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保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仍按照《环保税法》第九条执行。

  各设区市、县(市、区)范围按照国务院审批通过的行政区划界定。高新区、开发区等特殊区域均按照行政区划隶属范围执行对应税额标准。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河北省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税额标准表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地税局

2017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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