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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国家税务局、宿迁市科技局、宿迁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局,市国税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市地税局各分局、纳税服务中心,市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及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做好宣传辅导工作

(一)各单位要加大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方式组织开展宣传工作。要重点加强对以下类型企业的宣传:

1、高新技术企业;

  2、软件企业;

  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4、发生技术转让行为的企业;

  5、已在市科技局立项的其他企业。

  (二)科技、税务部门应联合组织加计扣除专题培训,重点讲解加计扣除的项目确认、登记及税前扣除等相关政策。对重点行业实行集中辅导,对重点企业实行上门服务,帮助企业掌握政策、用好政策。

  二、确认及登记流程

  (一)项目确认

  1、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项目确认工作由市、县科技局负责办理。企业向税务部门提出项目确认申请的,税务部门应当告知企业到科技部门办理。

  2、企业可以直接向市科技局提交项目确认资料,也可以通过当地科技主管部门向市科技局提交项目确认资料。

  3、项目确认实行常年受理、集中确认的原则。企业申报项目确认的截止时间为每年的12月31日。

  4、市、县科技局应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向企业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

  5、市科技局应于季后15日内将上季度确认的研究开发项目信息传递给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二)项目登记

  1、企业收到科技部门《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后,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项目登记。

  2、主管税务机关对项目登记资料要认真审核,对符合规定的项目,及时向企业发放《企业研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不符合项目登记规定的,要及时告知企业并说明原因,并将不予登记的企业名单通过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反馈给市科技局。

  三、加计扣除备案与管理

  1、企业凭《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加计扣除备案。备案后,在年度纳税申报时直接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2、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项目纳入征管信息系统管理,并做好后续管理相关工作。要加强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纳税评估与检查,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的准确性。

      宿迁市国家税务局 宿迁市科技局 宿迁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 对应法规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苏经信科技[2010]3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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