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南昌市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一O年六月二十八日
南昌市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0]90号),市政府决定对我市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为做好这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范围和任务
这次清理的范围是市政府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全部规章,2009年元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任务是围绕确保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通过对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查找出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区别轻重缓急,分类进行处理,保证国家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科学统一和谐,更好地服务于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
二、清理原则
(一)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这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集中清理要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切实解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特别是规章、规范性文件存在的与上位法不一致的问题。
(二)坚持服务经济发展的原则。要把这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集中清理与全面清理涉及向企业收费、摊派的规定结合起来,从制度上、源头上切实解决企业负担过重的问题。
(三)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中,要注意对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梳理、查找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问题,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情况,区分轻重缓急,分类处理。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未列入继续有效的目录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清理标准
(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宣布失效:
1、适用期已过;
2、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规定的事项、任务已完成,实际上已经失效。
(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宣布废止:
1、主要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特别是规范性文件没有法律依据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等项目;
2、主要内容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如违法规定市场准入条件,违法设定行业垄断、地区封锁,违反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关系原则,影响环境和资源保护,影响节能减排,含有“零地价”、“零执法”、“挂牌保护”等内容,违法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等;
3、主要内容已被新的上位法代替;
4、主要依据的上位法已废止或失效。
(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修改:
1、个别条款与上位法不一致,但基本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必要继续实施;
2、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
3、监督管理职责已调整、监督管理方式已改变。
(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内容符合上位法,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必要继续实施的,可予保留。
对上述情形以外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县(区)、部门认为应当修改或废止的,可结合具体情况提出清理意见。
四、实施步骤
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市政府各部门及各县(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从2010年7月上旬开始,至2010年10月底完成,具体分以下五个步骤实施:
(一)动员部署(7月上旬—7月中旬)。拟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7月中旬,以市政府名义召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会议,对清理工作进行动员部署,明确目标任务,提出具体要求。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和负责清理部门由市政府法制办编制,各县(区)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由各县(区)编制,市政府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由各部门编制。
(二)分头清理(7月中旬—8月中旬)。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先行清理。几个部门联合起草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做好沟通协调工作,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清理。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负责清理的部门分别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保留等处理意见,填写清理情况统计表和登记表(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形成清理工作报告,并于8月15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各县(区)和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清理。
(三)汇总审查(8月中旬—9月中旬)。市政府法制办集中人员、集中时间,汇总、研究各部门对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见,提出审查意见,形成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报告,于9月中旬报市政府审定。
(四)社会公布(9月下旬—10中旬)。市政府将清理结果和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向社会公布。
各县(区)和市政府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和目录由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向社会公布,并连同清理情况统计报表(附件5)于9月中旬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五)总结上报(10月中旬—10月底)。市政府法制办起草全市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报告,经市政府审定后,将清理工作报告、情况统计表和目录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政府法制办。
五、清理工作要求
及时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确保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客观要求,是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有效举措。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清理工作作为今年工作的重点,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领导和督促,并确定一位负责同志负总责。要组织专门的班子,抽调专门人员,明确任务和责任,集中力量做好清理工作。各县(区)、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在本级政府、本部门的领导下,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具体工作。
各县(区)、各部门在清理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市政府。
乡、镇政府和各县(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由各县(区)政府参照本通知精神布署。
附 件:1、市政府规章清理情况统计表;
2、拟修改的市政府规章清理情况登记表;
3、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4、拟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登记表;
5、各县(区)、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