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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旅行社税收查验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旅游业是我市的龙头产业之一,带动和影响着全市经济的发展,而旅行社在旅游业中发挥着主导作用。近年来,由于旅游业市场竞争比较混乱,旅行社出现了零团费和负团费接团的现象,导致旅游业收入和旅游业税收不成正比,加之一些旅行社财务管理不规范,经营收入和营业税扣除项目金额无法核实,使得旅行社的税收贡献率极小。为此,我局多次接到市人大和市政协代表的提案,要求加强对旅行社的税收征管。按照市委和市政府领导的要求,为规范旅行社的税收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我局组织力量对旅游行业开展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草拟了《桂林市旅行社税收查验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经过与基层征收单位反复讨论和研究,并征求市财政局、市旅游局和市国内、国际旅行社协会及市区部分旅行社等单位的意见后,完成了该办法的制定工作。现就《桂林市旅行社税收查验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目前我市旅行社的基本情况和纳税情况

目前,桂林市有大大小小的旅行社在100家左右,其中属国有企业的有21家,其余均为私人合伙的股份有限公司。据我局对2008年度市区77家旅行社申报缴纳营业税的统计情况看:旅游总收入为14.09亿元,营业税扣除项目金额为13.42亿元,计税营业额为0.67亿元,应缴纳营业税为3,349,765.22元,税负率仅为0.24%。

二、目前旅行社税收政策及征管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旅游业营业税税收政策给旅行社的税收征管带来相当难度。与旅游企业相关的最重要税收政策就是“计税营业额”的确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但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完全落实,抵扣政策实际上给旅游企业提供了一个可以随意调节的空间,也成为旅游业税收流失的较大漏洞。旅游企业利用政策空间,利用种种手段虚假抵扣,侵蚀了营业税税基,表现为:

1.以其他各类发票甚至假发票虚假抵扣。目前,与旅游业相关的抵扣票据的管理水平还相当不规范甚至于混乱,取得可以扣除的票据相当容易,加之消费者旅游基本跨县市甚至跨省、跨国,发票存根比对几乎不可能。且由于各地地税发票不统一,即使比对,也很难辨认发票的真伪。一些旅游企业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所发生的自身应负担的费用进入了扣除项目进行了抵扣。如:导游及司机或管理人员所发生的住宿费、交通费、差旅费、企业的业务招待费等计入了扣除项目,进行了抵扣。部分旅游企业扣除项目中的交通费所取得的票据尤其不规范。使得这种票使用失控,各旅行社把这种车票当成调节营业税计税依据的工具,各旅行社把这种车票整本整本地放入扣除项目中,人为调控扣除项目,侵蚀了营业税税基,造成企业虚假亏损,不但偷漏了营业税和所得税,还把其它环节没有取得正式发票的项目,如餐饮、住宿等用这种发票来冲抵,既减少了旅游业税收,又造成了其他行业税收的流失。这一现象的存在,严重影响旅游行业税收征管。

2.旅行社之间相互虚开发票,虚抵营业收入。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旅游企业接团后转包给其他旅游企业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这也使得旅行社之间通过相互虚开发票,增大转包金额以减少计税营业额。一些合作相对稳定的旅行社之间相互虚开接团费发票甚至直接将空白发票撕下让对方自行开具以供抵扣。

由于部分旅行社财务核算不规范和有意无意违反税法甚至钻税法的空子,加之旅行社之间为争夺旅游市场,一些旅行社推出“零团费、负团费”接团,通过要求导游额外加景点和进店购物得回的回扣来弥补,形成恶性竞争,造成很多旅行社帐面利润很少甚至亏损,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更是少得可怜,这样整个旅行社行业对地方税收的直接贡献比较小。

(二)旅游业和旅行社本身的一些特点给旅行社的税收征管带来一定难度。表现为:

1.旅行社内部的财务制度不健全,收入和费用难以核实。体现在以下方面:

(1)帐务处理不规范。据调查很多旅游企业没有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帐务处理,记帐时所附原始凭证不全。如营业收入没有按取得收入时应开具的旅游业发票的记账联进行收入核算,而是按团单约定做收入;营业成本应以取得的合法原始凭证为依据,而有些旅行社是以与对方签订的结算单为依据入帐,缺乏合法性。记账凭证金额与所附原始凭证金额不符,据企业财会人员自己反映,有些团队人员多,定额发票包括景点门票、餐饮发票、住宿发票等量大,粘贴起来不便,为了省事,挑选几张做个说明就完事。这种现象严重违背会计准则,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危害。

(2)收入核算不真实。大部分旅行社对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因对方会索要发票报销,尚能在帐上如实反映这部分营业收入,但对自费旅游的个人因很多人没有索取正式发票的习惯,旅行社则以自制收据收取旅游费后未将这部分收入全部入帐,造成营业收入短少。有的旅行社在本地组团到外地旅游,以接团旅行社分游客个人开具的发票交给游客回单位报销,而这部分收入也不纳入组团旅行社核算,组团中赚取的差价另外以现金结算,从而逃避纳税。还有的旅行社对游客在行程中临时增加旅游项目和景点加收的旅游费未入帐反映。另外,旅行社取得的各种奖励收入、景点门票折扣收入、游客购物娱乐等自费消费项目的回扣收入基本上都未入帐核算。

(3)成本费用列支不合规。相当部分旅行社成本费用核算混乱,主要体现为:一是成本费用凭证不全,景点门票等凭证未全部装入会计凭证中;二是以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入帐;三是未将与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装入凭证中,无法核实帐上列支的费用是否是游客旅行过程中的必要支出,与游客的旅游行程是否一致;四是没有按旅游团队分别核算收支而是将各个团队的费用放在一起,难以查实所列支出是否与收入相配比;五是收支核算不同步,特别是接团业务,为游客支付的费用早已在帐上列支,但未与组团社结算收入,造成虚假亏损;六是将个人开支记入公司帐上,由于旅行社基本都是私营企业,为了少纳税,许多老板将自己或家庭及亲朋好友的个人支出如通讯费、交通费、餐饮费、购物费等拿到公司报销,直接侵占了公司利润。

2. 旅游业定价弹性空间大,行业内的企业所得税难以监管作为新兴产业,旅游行业没有公认的利润率,定价弹性空间相当大,这使部分旅游企业利用这一价格弹性,对成本费用进行不实核算。如在结算成本时,把代游客支付的各种交通费、房费、餐费、门票等各项费用,按宾馆饭店和旅游景点打折前的金额予以全额抵扣,将企业自身费用列入替游客支付的费用中,以加大成本。

3. 导游个人收受回扣数额大,个人所得税流失严重。据调查,大部分导游都挂靠在导游公司或旅行社,他们一般都没有基本工资,导游的收入主要是靠额外增加景点和进店购物得回的回扣分成取得。因此,导游带团挣回扣已是公开的、不得已而为之的秘密。但由于对购物和娱乐消费场所的税收控管难以到位,无法掌握回扣支付的真实数据,导致购物回扣等收入被隐瞒,使税务机关无从控管,这也导致旅行社正常业务收入的利润越来越低和导游个人所得税难以征管的原因之一。

4. 大量现金交易为逃税“铺路”。旅游业作为一个新兴的服务行业直接面向消费者,有大量现金交易存在。对一些旅游企业来说,普通发票非但不难取得,而且在进行逃税方面大有用武之地。在旅行社发生成本的各个环节,不开发票的情况随处可见,旅行社不取,商家就不给,商家这么做的目的也很明确:逃税。一部分旅行社的不规范运作,采取现金收付不入帐的手段,不光自身偷税,也造成了运输收入、娱乐业收入、餐饮收入、中介收入等大量收入转为“隐形”,国家税款流失严重。

5. 旅游市场自身管理的不规范,使一些旅游企业长期游离于税收管理之外。一些旅行企业异地设立非独立核算的营业部,为其旅行社招揽零星客源,然后合并组团,营业收入没有单独开票核算,费用不能分割,计税营业额难以确定;而这些营业部基本未办理税务登记,也不申报纳税,造成机构所在地和劳务发生地的地税机关难以控管,存在税收征管空白点。

(三)当前旅行社行业的营业税税负偏低,大多数旅行社的营业税扣除项目比例却偏高。由于旅行社存在上述因现行营业税实行差额征税带来的税收征管问题和因旅行社本身存在的财务管理不规范,加之旅游市场出现恶性竞争现象,导致旅行社收入和税收不成正比,经营收入和营业税扣除项目金额难以核实,使得旅行社的税收贡献率偏低。据我局对桂林市的77家旅行社2008年度营业税纳税情况调查,全年旅游总收入为14.09亿元,营业税扣除项目金额为13.42亿元,平均扣除率达95.25%,其中:扣除率达95%以上的有53家;扣除率达90%—95%的有21家;扣除率达85%—90%的有1家;扣除率在85%以下的有2家。计税营业额为0.67亿元,应缴纳营业税为3,349,765.22元,税负率仅为0.24%,其中税负率达1%以上的仅为4家,最低的税负率仅为0.01%。

综上所述,加强和规范对旅行社营业税计税收入和扣除项目金额的税收管理,显得尤为必要。

三、《桂林市旅行社税收查验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制定本《暂行办法》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规范和强化我市旅行社行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堵塞漏洞,达到以审促收、以审促报、以审促核、以审促查的目的,从而提高旅行社的税收贡献率。

(二)《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共分十五个条款,三个方面:一是明确了旅行社收入和成本核算及票据管理的基本要求。对旅行社的接团收入、营业税扣除项目金额和不准予扣除项目金额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计税旅游收入不仅包括接团取得的全部收入和价外费用,还应包括为旅客加点或购物而取得的返利、佣金及回扣在内,统一规范了以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正式发票作为营业税扣除项目金额的凭证。二是明确对旅行社计税收入及扣除项目实行查验管理方法。对旅行社实行按每一接团单位汇总(即一团一清单)进行纳税申报和需报送的资料作出了具体统一的规定,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对旅行社纳税申报和报送的资料审核查验流程,同时明确了旅行社违反本办法规定事项的处罚行为。三是针对旅行社的财务核算情况实行查验加核定的税收征管方法。对旅行社如何加强财务核算,特别是按接团收入和支出凭证的管理规定了具体的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在查验征收过程中,如发现旅行社为旅客加点或购物而取得的返利、佣金及回扣等收入没有调增计税收入时,可按计税收入总额的1%核增收入;对旅行社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即不能按本办法的规定提供报验资料的;所提供的报验资料混乱或收入、扣除项目凭证残缺不全,无法进行查验征收的;申报查验的扣除项目金额占应税收入的比例明显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申报查验的扣除项目资料不符合一团一清单要求的),规定了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有权按扣除项目金额占应税收入不超过85%的比例(按全市旅行社行业的综合税负核定),核定旅行社应纳税额,以促使其规范化,达到公平税负之目的。

                                              桂林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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