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南宁海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南宁海关各隶属海关(办事处):
现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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