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市财政征管分局,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2]4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粤财法[2012]42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顺德区财税局,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财政局,横琴新区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4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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