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汕头市2012至2013年度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申报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颁发《关于调整我市2012至2013年度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社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汕府[2012] 101号)的规定精神,现就各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征收和申报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各参保单位从2012年8月1日起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汕府[2012]101号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申报办法

1、各参保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在向所属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税时,同时按汕府[2012]101号规定的缴费基数和各险种征缴比例,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并填写《汕头市社会保险费综合申报表》及《汕头市社会保险费个人明细变动申报表》。

个体工商户首次申报缴费时,须携带《工商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灵活就业人员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和代理社会保险事务服务机构申报缴费。

2、各参保单位(含个体工商户)按规定需填报的表格一式三份,地方税务机关接受申报确认后,退还缴费单位两份。缴费单位应在缴纳社会保险费三个工作日后,持经所属地方税务机关确认接受申报的表格,于当月25日前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业务。

3、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标准及申报仍按汕府[2010]94号文件执行,其中南澳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标准按《印发汕头市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个人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职工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汕府办[2010] 180号)执行。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