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南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方案的批复》(苏财税[2017]1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除溧水区、高淳区以外其它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及土地等级划分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额标准。一类地为18元/平方米,二类地为15元/平方米,三类地为10元/平方米,四类地为7元/平方米,五类地为5元/平方米,六类地为4元/平方米。
二、土地等级范围划分。土地等级范围划分综合了区域调整、经济繁荣程度等因素,秉承着整体税负基本不变的原则,除溧水区、高淳区以外其它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表详见附件。
三、上述各等级土地范围及税额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并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等级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98号)同时废止。
四、我市溧水区、高淳区继续执行原标准至2017年12月31日。
五、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具体税收政策、税收征管等规定由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南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表(溧水区、高淳区除外)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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