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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



市财政征管分局,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粤财法[2013]8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转发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穗财法[2010]146号)同时废止。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 对应法规 ————————————————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粤财法[2013]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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