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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顺德区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横琴新区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财税[2013]8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3]82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财税[2013]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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