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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税局,顺德区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3〕10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3]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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