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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市财政征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各区(县级市)财政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3]9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转发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穗财法[2011]118号)到期停止执行。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 对应法规 ————————————————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3]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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