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

根据 《印发江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府办〔 2010 107 号,下称 《市级统筹工作方案》 , 现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待遇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缴费标准从 2011 年 1 月 1 日起,单位和个人按以下缴费标准和缴费比例缴费。

(一)缴费基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以参保人上年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的月平均数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原则上保持一年不变。参保人上年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月平均数超过最低缴费基数 300 %以上部分不计征;低于最低缴费基数的,按最低缴费基数计征。 2011 年度,各市、区最低缴费基数如下: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统一按 2100 元执行;开平市、台山市、恩平市分别按 1620 元、 1420 元、 1535 元执行。

(二)缴费比例 1 .以单位参保的,单位按缴费基数的6.5% 缴纳,个人按缴费基数的2% 缴纳。

2 .以个人身份(含灵活就业人员,下同)参保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个人按最低缴费基数的8.5%缴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个人按最低缴费基数的 6.5%缴纳。

二、过渡性医疗保险补偿费缴费办法

1 .从 2011 年1月1日起,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含视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累计满 20 年的,可按规定终身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2 .江门市户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非江门市户籍在江门市按月领取退休金的参保人,其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含视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累计不足 20 年的,按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时最低缴费基数的 6.5% 计算,一次性补足差额缴费年限的金额后,可按规定终身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一次性补足差额缴费确有困难的,也可由本人选择在个人养老金账户中按本方案规定的缴费标准逐月代扣代缴,直至累计缴费年限满20年。

3 . 2011年1月1日前,各市、区已按当地规定一次性缴足过渡性医疗保险补偿费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现已享受终身医保的参保人,可终身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4 . 2011年1月1日前,已在台山市、开平市参保,并在 2015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或因企业改制已办理一次性缴费的参保人,其缴费年限按当地原规定执行。

三、待遇支付办法

1 .职工医保社保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 .从 2011 年 1 月 1 日起,参保人可按 《市级统筹工作方案》 规定享受相应职工医保待遇。住院医疗费用统筹、补充医疗保险、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补助的医疗费用按新社保年度重新累计。由单位和以个人身份缴费的新参保人,分别从缴费的次月1日和在缴费3个月后开始享受 《市级统筹工作方案》 规定的职工医保待遇。

3 .原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和按不建个人帐户办理一次性缴费的参保人,可享受 《市级统筹工作方案》 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补充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和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补助待遇,不享受个人账户待遇。

四、原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处理办法

1 .原市区(仅含蓬江、江海区,下同)按 《 关于印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江门市蓬江、江海区实施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的通知 》 (江劳社〔 2008 〕964号)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住院医保)的参保人,统一从 2011年1月1日起,改按本通知规定的缴费标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并享受相应待遇。

2 .缴费年限计算方法。参保人参加住院医保的缴费年限与参加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3 .原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参保人,如不愿统一按本通知规定缴费标准参加职工医保的,可到地税部门办理相关停保手续。未办理停保手续的,视为同意续保。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