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顺德区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横琴新区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 〔 2013 〕 52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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