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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注: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5]38号),本文自2016年1月1日起全文失效。】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顺德区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横琴新区地税局:

现将《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11月4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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