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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财政局、中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代办金融和速递物流业务继续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火炬区财政局、各镇区财政分局,地税稽查局、各税务分局: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代办金融和速递物流业务继续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粤财法〔2013〕9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财政局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月6号


———————————————— 对应法规 ————————————————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代办金融和速递物流业务继续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粤财法[2013]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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