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税局,顺德区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横琴新区地税局: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5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
粤财法[2008]40号)中有关廉租住房税收政策的规定同时废止。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9月5日
———————————————— 对应法规 ————————————————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