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顺德区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横琴新区地税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国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