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省生产矿井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适用征收标准的通知
省地方税务局,各市财政局,各煤炭开采企业:
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关于2011年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煤种征收标准的通知》(晋财煤〔2011〕10号)文件规定的煤种征收标准,经计算,现将从2011年3月份起,全省各生产矿井适用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标准(已考虑煤种、产能调节系数因素)以及年度中矿井适用征收标准调整的有关规定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有关情况说明及要求
1.列入本文件的生产矿井范围是:截止2011年2月21日,持有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矿井;联合试运转矿井;300万吨以上的特大型建设矿井。
2.基层地税征收机关要于3月25日前,将本文件矿井适用征收标准与本辖区内对应矿井见面并核实相关情况,若发现有与客观依据不符的,要及时通知企业携带相关资料于3月31日前按规定程序进行变更。
3.凡未列入本通知生产矿井范围内的矿井产煤以及其他非矿井产煤,在未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到生产矿井范围内前,基金征收标准要严格按照晋财煤〔2011〕1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年度中矿井适用征收标准调整规定
(一)若企业认为本企业矿井应列入本文件生产矿井范围而未列入,企业应携带变更申请文件、资源储量备案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及以下相关文件资料到省级财政部门进行变更。
1.现属于生产矿井而未列入本文件生产矿井基金征收标准范围的,需携带煤炭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2.属于联合试运转矿井而未列入生产矿井基金征收标准范围的,需携带联合试运转批复文件、联合试运转审批卡的原件及复印件。
3.属于300万吨(含300万吨)以上的特大型建设矿井,需携带兼并重组整合方案批复文件或项目核准批复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年度中矿井适用征收标准调整的其他规定仍按晋财煤〔2009〕7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全省生产矿井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适用征收标准表(略)
山西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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