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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炭销售办公室关于下发《山西省煤炭销售办公室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铁路运输销售煤炭查验细则》的通知



各市煤炭工业局,各重点(集团)公司、省煤运总公司及各分公司、省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公司、太原煤气化及各计划单列单位、省监管局、省劳教局、部局直属公司,各煤炭经营企业:

为了做好我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实现对煤炭铁路运输销售煤炭缴纳基金的有效查验,根据《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铁路运输销售煤炭查验补征管理办法(试行)》(晋地税发[2007]47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下发《山西省煤炭销售办公室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铁路运输销售煤炭查验细则》,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山西省煤炭销售办公室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铁路运输销售煤炭查验细则》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六日

山西省煤炭销售办公室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铁路运输销售煤炭查验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征收管理,实现对铁路运输销售煤炭缴纳基金的有效查验,根据《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管理办法(试行)》(晋地税发[2007]39号)和《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铁路运输销售煤炭查验补征管理办法(试行)》(晋地税发[2007]47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煤炭经营企业每月5日前(含5日),必须依据上月实际发运煤炭数量,按照规定格式,分发站、分煤种填写《铁路运输销售煤炭已缴证明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铁路运输销售煤炭已缴证明汇总审核表》(以下简称汇总表),并附相应已缴证明原件,报山西省煤炭销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销办)。

第三条 省销办每月5日前(含5日)从北京、太原、郑州铁路局取得上月各煤炭经营企业发运数量,作为查验辅助依据。

第四条 煤炭经营企业上报发运数量与各铁路局发运数量不一致时,省销办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煤炭经营企业应缴纳已缴证明数量。

第五条 明细表中已缴证明一个票号为一条基本记录,不能合并填报,基本记录内容必须同已缴证明中各项完全吻合。

第六条 根据审核出的问题,修改明细表中对应的基本记录。修改处加盖公章,或由煤炭经营企业重新填写。实际发运量与已缴证明数量不符的,告知煤炭经营企业回主管地税机关或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补交基金并取得相应的已缴证明。

第七条 煤炭经营企业补交基金取得已缴证明后,按照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要求,填写明细表,加盖公章,报省销办。

第八条 汇总表内容必须同已审核通过的明细表一致。不一致部分作相应修改,并在修改处加盖公章,或由煤炭经营企业重新填写。

第九条 省销办根据审核情况,形成书面通知,确定煤炭经营企业铁路运输计划正常提报、核减或暂停提报,并通知相关煤炭经营企业。

第十条 省销办对已缴证明、明细表、汇总表审核后,填写审核意见,加盖公章,指定专人送省地方税务局。

送省地方税务局截至时间为每月8日(含8日)。

第十一条 省地方税务局对已缴证明、明细表、汇总表审核验讫后,省销办派专人取回两份汇总表和已加盖“验讫章”的已缴证明。汇总表一份由省销办编号存档,留存备查;另一份和已缴证明退回煤炭经营企业留存备查。

第十二条 省销办将建立电子系统,完善查验手段。并通过地税部门基金征管软件系统对已缴证明真实性进行抽查,作为查验的辅助手段。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煤炭销售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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