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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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