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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科技局、青岛市新闻出版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局、新闻出版局:

现将《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科技部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2003]5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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