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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南部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告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南部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告

  为公平税负,拓宽税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南部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南部新区土地等级为三等,征收标准为4元/m2。

  二、市南部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以《亳州市南部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南部新区范围为准,即药都大道以南、S307省道以西、G105国道以东,规划中的南二环以北。征收范围随市南部新区总体规划调整而调整。

  三、上述税额标准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二○一○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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