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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社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税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5]24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 2015年3月1日起,全省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 %降至2 %。即单位按照本单位二资总额的1.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5%缴纳夫业保险费,由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各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自 2015年3月份起按新费率核定参保单位应缴失业保险费,参保单位已按原费率缴纳3月份失业保险费的,其多缴费用可抵扣次月缴费。

三、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扩面征墩,着力落实社会保险费一票征收制度,稳步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提高基金征缴水平,努力实现制度的动态全覆盖。

四、各地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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