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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企业单位,各代理记账机构,各会计师事务所,在津会计软件服务机构,各区县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企业会计信息化,节约社会资源,提高会计软件和相关服务质量,规范信息化环境下的会计工作,财政部制定了《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财会〔2013〕20号,以下简称工作规范),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我市情况提出以下要求:

一、企业实施工作规范时的补充规定

(一)企业配备会计软件,可采用购买商品化软件、定制开发、购买与开发相结合等方式,不需要经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各企业集团、主管部门应当对所属单位会计软件定制开发情况是否符合工作规范第二章要求进行监督。

(二)企业在与软件供应商签订远程访问、云计算等相关服务合同时,应当就供应商在不能维持服务情况下,还能保障企业电子会计资料安全以及企业会计工作持续进行做出约定,确保服务合同中包括制定相关预案等内容。

(三)企业使用的会计软件应当具有不可逆的记账功能和结账功能,确保同类记账凭证(含已记账凭证和未记账凭证)编号的连续性和序时性,不得提供对已记账凭证的作废、删除和插入功能,不得提供对已记账凭证日期、金额(含本币、外币、数量和单价)、科目(含辅助项)和操作人的修改功能。

(四)对于信息系统自动生成、且具有明晰审核规则的会计凭证,企业可以将审核规则嵌入会计软件,由计算机自动审核。对于系统自动审核的凭证,企业应当详细列示其凭证类型、涉及的会计事项、系统来源、审核规则,并统一编号、存档。

(五)外资企业所使用的会计软件应当根据工作规范第二章的要求进行汉化等修改完善后交付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2016年年底前整改完毕。

(六)企业应当遵循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要求,加强对会计信息系统规划、设计、开发、运行、维护全过程的控制,将控制过程和控制规则融入会计信息系统,实现对违反控制规则情况的自动防范和监控,提高内部控制水平。

二、政府部门加强监管的相关规定

(一)市财政局负责宣传管理全市会计信息化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企业执行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为会计信息化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各区县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对工作规范开展广泛宣传、组织培训学习,布置辖区内企业及时准确执行工作规范。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企业使用会计软件情况组织专项检查,确保企业2016年底前完成相关部署。

(四)各政府监管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或受托对实行会计资料无纸化管理的企业开展外部会计监督时,原则上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全套纸面会计资料,但当外部会计监督确需纸面资料时,企业应当输出并提供相关纸面资料。相关会计监管部门应积极开展检查人员培训,学习使用会计软件相关教程、手册和操作,尽量减少要求企业提供纸质资料的需求。

(五)企业使用会计软件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加以改正的,由市财政局统一予以公示,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我市工商、税务、审计、国资部门、企业主管部门以及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天津证监局、天津保监局等监管机构。

(六)各区县财政部门发现会计软件不符合本规范规定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汇总后统一上报财政部。各单位、个人发现会计软件不符合工作规范要求的,应当向所属区县财政局反映,也可以直接向市财政局反映。

三、其他事项

(一)各企业应当重视会计信息化人才培养,致力于既熟悉财会管理、内部控制、信息技术,又熟悉本企业情况的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岗位对会计信息化工作进行归口管理。未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企业,由其委托的代理记账机构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各代理记账机构应对工作人员进行充分培训,以保证工作质量。

(二)鼓励我市大中型企业使用集成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功能的会计软件,实施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已经实施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的企业,应当按照财政部及市财政局要求及时报送XBRL格式财务报告。

(三)各会计专业教学机构应当根据工作规范及时更新教学教案内容,提高会计专业学生会计信息化应用能力,积极培养会计后备人才。

(四)本通知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联系人:市财政局会计处蒋大鹏,联系电话:23303768。

                                             天津市财政局
                                             2014年4月28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2013]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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