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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制度的补充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建立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制度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字[2009]122号)要求,我市建立了股权变更“先控税、后变更”,从源头上抓好税收征管的协税护税模式,极大地促进了我市财源建设工作。

近年来,随着经济活动的日益频繁,股权变更的原因也日趋多样化。为进一步完善股权变更登记制度,现根据我市实际,对原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制度进行补充完善,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引起企业股东股权变更的所有事项全部纳入税源监控登记范围,包括企业股权转让、赠与,发生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及其他涉及股权变更的行为。

二、《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由股权变更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

三、《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均由税收征管软件打印,不再手工填写。

四、本通知自2012年9月1日起实行。

附件: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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