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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除标准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支持就业创业,推动实体经济发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相关规定,经省政府批准,我省按照国家规定的最高上浮标准执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除政策,具体标准明确如下:

  一、关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扣除限额标准

  1.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照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二、关于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除限额标准

  1.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搞笑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对商贸企业、服务性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各地财政、税务、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抓好政策落实,大力支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同时,要紧密关注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逐级向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映。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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