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自治区经济信息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银川海关、商务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贸促会宁夏分会、国土资源厅、新闻出版社局、农牧厅、林业局、旅游局、宗教事务局、各市、县(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转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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