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财政局、潍坊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石等品目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总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石等品目资源税税额的标准通知》(财税[2013]109号)转发给你们,并经请示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过提取地下天然卤水晒制的海盐,按照固体盐20元/吨税额标准征收资源税。
二、提取液体盐(卤水)制取化工产品后晒盐的,按固体盐产量和固体盐适用税额标准征收资源税:未晒盐的按提取的液体盐数量及液体盐2元/吨税额标准征收资源税。
潍坊市财政局
潍坊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2月11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石等品目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13]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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