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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启用新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月报表的通知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财库〔2013〕218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2〕22号)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单位会计核算,强化会计的管理与监督职能,全面反映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经研究,定于2014年1月1日起,启用新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月报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计月报表的编制内容

(一)新的会计月报表包括封面和报表两部分,报表部分共有四张表,分别是:“行政单位资产负债表”、“事业单位资产负债表”、“行政事业单位收入支出表”和“行政事业单位支出明细表”(报表格式详见附件)。

(二)“行政单位资产负债表”和“事业单位资产负债表”分别反映行政和事业单位年初、期末的资产、负债和净资产等情况,包括单位按照新会计制度要求,将单独核算的基本建设投资并入会计“大账”的相关数据。

(三)“行政事业单位收入支出表”反映单位本月及累计发生的各项收入、支出等情况。

(四)“行政事业单位支出明细表”反映单位本月及累计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的明细情况,不包括应在“经营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和“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中核算的各项支出。

二、会计月报表的编制要求

(一)报表封面

封面中的各项信息要填报完整,签章齐全。“单位名称”要填写单位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性质”要依据编委确定的单位性质,填写“行政单位”、“事业单位”或“其他单位”。“其他单位”是指纳入财政预算编制范围的企业集团等非事业编制单位。

(二)资产负债表

“行政单位资产负债表”和“事业单位资产负债表”各项目,应分别按照行政和事业单位新会计制度中“资产负债表编制说明”的有关要求进行编报。

“年初余额”栏内各项目,应根据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栏内对应数据填列。“期末余额”栏内各项目,应根据对应会计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行政单位填报“财政拨款结转”项目,应根据“财政拨款结转”科目的期末余额,加上“财政拨款收入”科目本年累计发生额,减去“经费支出—财政拨款支出”科目本年累计发生额后的余额填列。

行政单位填报“其他资金结转结余”项目,应根据“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科目的期末余额,加上“其他收入”科目本年累计发生额,减去“经费支出—其他资金支出”科目本年累计发生额,再减去“拨出经费”科目本年累计发生额后的余额填列。其中,“项目结转”应根据“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科目中“项目结转”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加上“其他收入”科目中项目收入的本年累计发生额,减去“经费支出—其他资金支出”科目中项目支出本年累计发生额,再减去“拨出经费”科目中项目支出本年累计发生额后的余额填列。

事业单位填报“财政补助结转”、“财政补助结余”和“非财政补助结转”项目,应根据对应会计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非财政补助结余”项目,反映事业单位自年初至本期末累计实现的非财政补助结余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后的余额,应根据“事业结余”、“经营结余”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如“事业结余”、“经营结余”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为亏损数,则以“-”号填列。

(三)收入支出表

“本月数”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本年累计数”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本月末的累计实际发生数。

“收入合计”反映单位本期取得的各项收入的金额,应根据各收入类科目的本月发生额的合计数填列。本项目各明细项应根据对应会计科目的本月发生额填列。

“支出合计”反映单位本期发生的各项资金支出金额,应根据各支出类科目的本月发生额的合计数填列。本项目各明细项应根据对应会计科目的本月发生额填列。事业单位填报“财政拨款支出”时,应根据“事业支出”中“财政补助支出”的本月发生额填列。

“本期收支差额”及其所属各明细项目,反映单位本月发生的各项资金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四)支出明细表

“科目编码”和“科目名称”分别按照政府支出功能分类中“类”“款”“项”的编码和名称填列。“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等支出经济分类下的明细科目,按照支出经济分类“款”级对应科目的规定口径进行填报。

“本月支出”和“本年累计”数,要据实填列各行政事业单位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的本月数和累计数。

“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数据,分别根据单位“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明细账进行填报。

三、其他有关要求

各单位要加强日常会计核算工作,会计报表的数字要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账簿列报,做到账表相符,不得估列代编。

各单位要按照统一格式和内容编报会计月报表,经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审阅后加盖单位公章,并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

新会计月报表的格式可通过市财政局网站进行下载,网址:www.tjcs.gov.cn。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月报表(格式)

                                             天津市财政局
                                             2014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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