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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区及谯城区建制镇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税额标准的通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基本国策,提升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结合实际,市政府对我市市区及谯城区建制镇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税额标准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税额标准及范围

(一)一等土地12元/㎡。征收范围为市区核心区域,具体包括涡河以南、药都大道以北、西一环以东、铁路以西。

(二)二等土地10元/㎡。征收范围为市经济开发区、亳芜现代产业园区、亳州工业园区。

(三)三等土地8元/㎡。征收范围为以上核心区域、市经济开发区、亳芜现代产业园区、亳州工业园区以外的市区。

(四)四等土地6元/㎡。征收范围为郊区、谯城区建制镇、古井产业园区、古井配套产业园区、古井生态产业园区。

二、以上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税额标准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2014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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