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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蚌埠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精神,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就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调整如下:

一、土地等级范围

(一)一等土地范围。

1.东海大道→蚌医路→胜利东路→解放路→凤阳路→解放二路→治淮路→国庆街→南圈堤→铁路线→纬四路→红旗三路→朝阳路→红旗四路→工农路→东海大道→虎山西路→燕山路→(向东延伸至)龙子湖西岸→东海大道。

2.东海大道→山香路→燕山路→迎河→东海大道。

(二)二等土地范围。

1.西圈堤→东海大道→大庆路→涂山路→江淮路→东海大道→八里沟→黄山大道→高铁线→京沪铁路货运线→仇岗路→龙湖东岸→胜利东路→马村路→凤阳路→珠城路→新淮路→解放路→南圈堤→西圈堤范围内除一等范围外的土地。

2.各工业园区、各类特色园区。

(三)三等土地范围。

1.黄山大道→秦集路→中环(南)线→中环(东)线→京沪铁路货运线→高铁线→黄山大道。

2.江淮路→涂山路→大庆路→东海大道→西圈堤→西区防洪堤→江淮路。

3.龙子湖西岸→东圈堤→南圈堤→解放路→新淮路→珠城路→凤阳东路→马村路→胜利东路→龙子湖西岸。

4.仇岗路→京沪铁路货运线→南圈堤→龙子湖东岸→仇岗路。

5.蚌埠工业园以东,淮河北堤→高治线路(原马园路)→双墩路区域。

(四)四等土地范围。

市区范围内一、二、三等土地范围以外的区域。

二、土地使用税年适用税额标准

一等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12元;

二等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10元;

三等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8元;

四等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6元。

三、沫河口镇在托管期间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

沫河口工业园区适用五河县二等土地税额标准,每平方米年税额8元;沫河口镇其他土地适用五河县四等土地税额标准,每平方米年税额5元。

四、执行时间

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蚌埠市人民政府转发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蚌埠市人民政府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及税额标准批复的通知》(蚌政秘[2008]18号)、《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园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及适用税额标准的批复》(蚌政秘〔2011〕15号)同时废止。

                                             蚌埠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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