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2011年度我区保险福利待遇计发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区直各部门、企业、中央驻宁单位:
现就2011年度我区保险福利待遇计发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自治区2010年度统计数据,我区2010年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9144元。涉及以2010年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的丧葬费、因公伤残人员护理费及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基数等,均按此标准执行。
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因工伤死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计发基数以此标准执行。
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2011年我区企业单位职工及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从2011年起,将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恢复至现行政策,即:2011年及以后年度,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按上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300%核定;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的按60%核定。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由本人根据经济承受能力,在自治区上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100%之间自主选择。
(二)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及阶段性停产企业职工安置的意见》(宁政发【2010】182号)精神,将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及阶段性停产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纳入“54321”政策范围,延长到2011年底。2011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原则上按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300%核定,对缴费的确有困难的,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可适当降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最底不得低于2009年度全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20449元)。
(三)鼓励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和个人足额补缴欠费,凡在2011年60月30日前足额补缴社会保险欠费的,可以免收滞纳金;2011年7月1日以后补缴社会保险欠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及有关规定收取滞纳金。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及阶段性停产企业,对以前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要足额补缴;确有困难的,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延长至2011年12月31日,足额补缴后可申请减免滞纳金。
(四)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按照自治区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报送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的报告》(宁经信原材料发【2011】278号)执行。
附件:2011年我区各项社会保险年缴费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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