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贵金属和宝石为主要原材料的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贵金属和宝石为主要原材料的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12月30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贵金属和宝石为主要原材料的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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