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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征收业务移交接收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政府研究室、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地方税务局制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征收业务移交接收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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