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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有关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转发给你们,并请结合以下补充事宜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按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比例,减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具体管理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商定后另行下发。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地税局
                                             二0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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