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区原油 天然气资源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有关市县财政局、地税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西部地区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10】112号)精神,结合周边省市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的实际,现就我区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我区原油、天然气综合减征率确定为0.91%。
二、我区原油、天然气实际征收率确定为4.09%(即5%-0.91%)。
三、本通知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各地应按照本通知要求严格征管,应收尽收。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税政与条法处、自治区地税局税政三处反馈。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税局
二零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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