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多缴社会保险费退收业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我区自2008年1月将社会保险费征收移交税务部门后,不断出现了缴费人申报错误或者社会保险机构、税务部门有关信息错误等原因造成多缴社会保险费的问题。为此,缴费单位、个人提出退税要求,为了维护广大参保单位和个人的核发权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若干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2003】19号)规定,现就多缴社会保险退收业务处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多缴社会保险费
多缴社会保险费主要是指按照现行社会保险政策的缴费基数、比例、人数多缴或重复缴费。
二、多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理方式
多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理有“退费”和“抵费”两种方式。
(一)退费
退费是税务、社保部门依法将已入库的多缴费款退还给缴费单位和个人的业务事项。缴费人以书面形式提出退费申请,经税务部门确认,社保部门审批后由社保经办机构从社会保险支出户中退回多缴的社会保险费。
(二)抵费
抵费是将缴费人多交的费款用于抵减当期应缴费款或抵减欠费的业务事项,有社会保险费核定部门办理抵减相关业务。
三、税务部门的退费流程
(一)受理
基层征缴税务机关受理缴费人递交的退费申请,向缴费人发放并填写《退费申请审批表》,告知缴费人应提交以下相应资料:
1、书面退费申请书;
2、多缴费款所属时期的申请表;
3、费款入库凭证复印件;
4、退费个人应报送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其他资料。
(二)审核
基层征缴税务机关审核缴费人提交的退费申请资料是否完备,分局缴费人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在《退费申请审批表》中签注审核意见,报县(区)水务主管机关审批。
(三)审批
县(市、区)主管税务局社保费主管部门收到基层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的退费申请资料,并对退费申请进行审核,签注审批意见,经主管局领导签批后送计会办理退费手续。税务计会部门根据已审批的《退费申请审批表》填写《收入退还书》一式五联,审核无误后,在第二联加盖税务会计部门退费专用章和税务机关法人代表章,并按月汇总《退费汇总表》由税务部门到社保部门办理退库手续。
(四)税务部门账务处理
经社保部门退付的,税务会计部门应以社保部门签章的《收入退还书》建立退收社会保险费备查账。
四、社保部门的退费流程
(一)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税务部门出具的《收入退还书》办理因重复缴费或多缴费的引起退费业务,在出具该缴费人下一缴费期《社会保险费申请核定表》时优先顶退费的缴费额,退费额度较大或缴费人提出当期退费要求时,可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请款,报批后,按原缴费户名、账号、开户行退付,不退付现金。参保单位或个人办理退费业务时提交以下材料:
1、《收入退还书》社保联票据;
2、退费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重复缴费或多缴费当期《社会保险费申请核定表》及有关缴费原始发票及复印件;
4、社保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退费业务复核
社会保险各险种业务经办科(室)受理退费业务复核工作,确认退费资料完整与实际缴费额缴交情况,签注退费复核意见。涉及重要信息变更,需处理信息系统数据的,由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管理部门会同税务机关信息管理部门同意处理。
(三)退费
各地社保经办机构财务部门依据业务部门复核同意颓废的意见,办理相应退费手续。从支出户存款退回多收的社会保险费收入,账务处理以红字相应冲销各险种收入。对税务部门出具的《收入退还书》社保经办机构确认签章退费后,及时反馈税务机关会计部门留底备案。年度终了,社保经办机构应与财政部门核对当年退收社会保险费额,并签章确认。
五、财政部门账务处理
财政部门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用款申请和税务部门出具的《退费申请审批表》和《收入退还书》,审核无误后,由社保基金财政专户拨付到社保经办机构支出户,再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退费给单位或缴费个人。
社保基金财政专户退回多收的社会保险费,作为冲减有关收入处理。退回时,借记“基本养老基金收入”、“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六、上述多缴社会保险费退费政策,不含宁政发【2010】10号件的参保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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