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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与税额标准问题



一、全疆89个市县划分为六类地区、七个税额等级(详见附表)。

  二、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市郊;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关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包括符合建制镇、工矿区的标准,具有一定的经济繁荣程度和负税能力,但未设立建制镇、工矿区的地区,是否开征土地使用税,由县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审核后,转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执行。

  三、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区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情况,将征税范围内的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依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年税额幅度内确定每个等级的适用税额,报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审核后,转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执行。

  四、今后,凡新成立的县市,其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与适用税额的确认,均由其所属的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执行。

  五、本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附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幅度表 单位:元/平方米

类 地 区 每平方米 每平方米分等年税额

别 年税额幅度 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 五等 六等 七等

一 乌鲁木齐市 0.5~5.00 5 4 3 2 1 0.7 0.5

二 克拉玛依市、石河子市、昌吉市、伊宁市、

0.4~3.00 3 2 1 0.7 0.5 0.4

库尔勒市、阿克苏市、喀什市

三 吐鲁番市、哈密市、塔城市、阿勒泰市、

博乐市、米泉市、阜康市、奎屯市、 0.3~1.50 1.5 1 0.7 0.5 0.3

乌苏市、乌鲁木齐县

四 阿图什市、和田市、五家渠市、沙湾县、

鄯善县、呼图壁县、玛纳斯县、伊宁县、 0.2~1.00 1 0.7 0.5 0.2

霍城县、新源县、库车县、莎车县、焉耆县

五 吉木萨尔县、奇台县、和静县、和硕县、

轮台县、尉犁县、温宿县、新和县、

疏勒县、巴楚县、叶城县、英吉沙县、 0.15~0.7 0.7 0.5 0.3 0.15

泽普县、精河县、托克逊县、额敏县、

富蕴县、福海县、巩留县、察不查尔县、

和田县

六 尼勒克县、昭苏县、特克斯县、裕民县、

托里县、和不克赛尔县、青河县、哈巴河县、

布尔津县、吉木乃县、温泉县、木垒县、

巴里坤县、伊吾县、博湖县、且末县、 0.15~0.5 0.5 0.3 0.15

若羌县、阿拉尔市、沙雅县、乌什县、拜城县、

阿瓦提县、柯坪县、阿合奇县、阿克陶县、

乌恰县、疏附县、麦盖提县、岳普湖县、

伽师县、塔什库尔干县、墨玉县、洛浦县、

策勒县、于田县、民丰县、皮山县

七 建制镇、工矿区 0.15~1.00

注:建制镇、工矿区具体适用税额,由市、县人民政府在幅度范围内,结合当地具体实际确定,转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二00三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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