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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税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税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除油、气资源外的资源税全额返还资源产地。

二、固体矿产的资源补偿费,除上缴中央财政的部分外,其余部分全部返还资源产地。

三、关联企业在资源加工环节、销售环节所产生的税收,按资源产地和加工所在地5∶5分成。具体分成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四、从2008年起取消矿业开发企业优惠政策。已经批准的矿业开发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到2008年底。各级财政、税务、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做好矿产资源税费征收管理工作。

本通知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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