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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资源税征税范围和入库级次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锡矿石等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的通知》(财税[2012]2号)的有关规定,原《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资源税征税范围和入库级次等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7]8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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